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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依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3:59)    点击:311

共同受贿犯罪的法律依据

  认定共同受贿犯罪需要以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即我们研究的共同受贿犯罪是以现行法律规定确定的共同受贿罪为基础的。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及受贿罪的规定等刑法规定是直接法律依据,除刑法典外的附属刑法、单行刑法也是重要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大量的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性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

  其中比较重要的解释性规定有两个,第一个是2003年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在(五)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中规定,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取决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丁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 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二个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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